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四、九条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以下简称《规定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
》第九条“(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中的专用设备存放要求系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其中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上认证系统所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纳税人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后按规定装订成册。
》第十条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问题,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要求缴销其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的同时,一并收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向纳税人出具《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附件2)。
》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务人员自身的业务学习和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确保新《规定
》的贯彻执行到位。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