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246号
2006-6-26
税谱
®
提示:根据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通知
》(
国税函〔2006〕50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
外贸
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维持原状。
四、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通知
》(
国税函〔2006〕502号
)
附件2:《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基本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