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困难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2015年5月2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
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
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
房产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
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