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9-7
税谱
®
提示:根据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2〕7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
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及《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湖北省试点纳税人有关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三、试点实施前,我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
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1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审批
对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2012年10月31日前批量审批认定为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对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2012年11月1日至15日批量审批认定为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时,按《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本公告的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11月30日(含)。2012年12月1日以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按《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认定管理工作流程》(鄂国税函[2010]80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