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03.26 陕财税〔2007〕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日期:2007-03-06 有效范围: 陕西
【房产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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