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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12.20                       川地税函发〔1996〕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 3 号规定,全文废止

巴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地区南江县地税局南地税明电(96)0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5)73号和达县地区行政公署达署发(1988)13号文批准划归南江镇管辖,在南江镇的行政区划内。因此,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