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4 川地税函[2003]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目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