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松阳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黄酒和白酒混合为酒基的泡制、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松国税法[2005]2号)和《关于“药酒”产品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松国税法[2005]3号)悉。
》(国税发〔1997〕84号
)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购黄酒和食用酒精混合为酒基生产的泡制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的白酒的适用税率征税。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