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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地税征[2004]30号 2004-3-4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金地税法[2007]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征管局、有关乡(镇)财政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各项涉农优惠政策,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加强地税发票管理,促进农林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金华市本级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业务使用的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的取得。农民进行农业产品交易可从下列渠道取得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其农业产品时需要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的,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自行填开。
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自产自销农业产品需要发票的,到属地的地税主管征管局或市地税局和财政局指定的开票点开具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
市地税局和财政局指定的开票点有:
(1)婺城区:罗店、竹马、乾西、白龙桥、琅琊、汤溪、沙畈、塔石、安地、雅畈等乡(镇)财政所;
(2)金东区:仙桥花木城、澧浦镇财政所、金东区财政局、金三角开发区管委会
3.各开票点所需的发票向主管征管局领用,并接受主管征管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4.各开票点所需发票实行定量供应,以旧换新。
二、开具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农产品生产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列明生产者姓名、住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2)购货方证明(必须具备出售方姓名、住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购货方印章或签名等要素);
(3)自产自销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各征管局和各开票点要认真仔细审核,收到有关的证明材料后给予开具发票,暂不收取工本费,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57号)规定,免予征收农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相关证明材料附在发票存根联之后定期集中交主管地税征管局保存。
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按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管局要加强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的监督和管理,对领票单位应督促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征管局或乡(镇)财政所开具的发票,应登记造册,便于核查。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地税局征管处或市财政局农财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