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修改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157号
万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税率修改后涉及相关问题的请示》(万宁地税发[201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及《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税(费)依据。依据国务院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即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4%调整为3%,征收系统中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核定户)的增值税征收率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