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直征〔1999〕7号)悉。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监理合同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