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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涟源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涟源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48号 2004-10-10

涟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和征收范围的请示》(涟政[2004]8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M2)2.8  2.3  1.8  1.3  0.8  0.5  0.3
二、同意你市对湄江镇、白马镇、金石镇、荷塘镇、茅塘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调整的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涟政[2004]80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调整方案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