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契税优惠政策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闽财农税[2008]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9〕154号
)与此抵触的规定不再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