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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契税优惠政策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闽财农税[2008]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9〕154号)与此抵触的规定不再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0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