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8]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22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二、本通知执行以前,对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19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