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29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原《
增值税问题解答(五)
》 第七条(
云国税函[2005]731
)同时停止执行。
2007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6〕12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