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0〕4号
)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局注: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