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政办发〔2017〕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 残 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确保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推进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实施。到2018年,实现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 “两线合一”。同时,通过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尤其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重点对贫困人口倾斜,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符合低保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通过扶贫行动计划和社会保障兜底全部脱贫。

  二、工作任务

  (一)逐步提高标准。各县区要按照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2016年全市平均保障标准为2716元/人/年,到2018年全市要按省的要求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其中,水富县不属贫困县,2016年已经实现“两线合一”;威信县2017年要实现“两线合一”;其余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2018年要实现“两线合一”。2019年和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县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准认定对象。各县区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工作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实行规范化、精准化管理,严格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低保对象认定,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4〕1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昭政发〔2015〕3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昭政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乡镇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
  (三)实行分类施保。通过三条途径,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要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四)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及时进行复核;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残联。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共同做好对象的核查,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返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仍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科学核算和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市、县财政要足额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开展两项补贴的按月发放工作。

  (六)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镇雄县是省财政直管县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标准由该县按省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单独制定;其余10县区已由市级筹集资金建立了市级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6号)文件规定给予救助。

  (七)加强信息比对。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人员对象信息及时更新、完善,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省低保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按月进行比对提供数据支撑,准确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的重合率。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衔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每月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

  (八)健全工作机制。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级要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镇要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部门转介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畅通救助政策“最后一公里”。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2017年3月底前)。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及时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5月底前)。各县区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等内容。并于2017年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三)加快推进工作落实(2017年6月—2019年12月)。各县区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从2017年起,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四)总结提升巩固成效(2020年1月—2020年12月)。各县区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两项制度衔接达标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好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做好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有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对全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省、市下达补助资金的县区,市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补助。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严格制度落实,加大考核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云南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绩效考核。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低保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助水平、分类施保等纳入考核范围,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各级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扶贫开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家庭勤劳发奋、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3-09 有效范围: 云南 昭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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