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函[2004]7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二、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通过云南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饲料产品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已通过检测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不再重新检测。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以及原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新产品,须从其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之日起45日内通过云南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其产品免税时间按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生产企业,其饲料产品免税时间为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时间。
三、对饲料免税生产企业实施年检抽查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饲料免税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年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免税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自年检抽查当月起5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内(5个月)其年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一律不予免税,并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期结束后再次通过抽检,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0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