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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闽财税[2004]63号

税谱®提示:2019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税谱®提示: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闽财税〔2020〕14号),请结合引用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0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54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