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操作办法
时间:2023-03-26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切实解决群众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取证难”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制定本操作办法,请局属各科室及业务窗口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概念
(一)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条 简化流程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第三条 简化材料
(一)对于可以通过大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户籍、婚姻信息等不再向申请人收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用书面承诺代替,同时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适用情形如下:
1.死亡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1)申请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年代久远(1998年以前)无法提供医疗机构的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日期的销户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的;
(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的。若被继承人父母后于被继承人去世,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日期的销户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不予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二)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三)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第五条 积极拓展探索“互联网+不动产”
实现远程办理在放弃继承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情况下,按下列步骤验证真实身份后,采取视频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一)放弃继承权人开启手机录屏功能,打开支付宝APP;
(二)扫脸登录本人支付宝账户;
(三)进入支付宝“我的”界面,点击界面上方显示头像姓名及电话号码一栏,进入“个人信息”界面;
(四)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进入“我的名片”,核对真实姓名及是否已经过认证;
(五)确认真实姓名进行认证后将录屏传送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与放弃继承权人视频通话,对登记问询有关事项进行确认;
(六)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将录屏上传不动产登记系统留存。
第六条 事后监管
将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登记质量抽检范围,在考评时予以相应处理。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