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
一、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发生技术转让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二、《通知》第三条“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可按照技术转让收入占本年度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