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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文化活动场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文化活动场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政一〔20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营业税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关于请省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议》(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43号建议),经研究决定,为支持我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我省文化活动场所的税收政策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活动场所是指纳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省、市、县(区)、乡镇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总工会系统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文化活动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文化活动场所如果在进门时不收取门票,而在场馆内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学讲座、艺术讲座、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活动分别收取费用的,视同第一道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列举外,对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其它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业务,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其它单位或个人在文化活动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活动场所,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活动场所或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