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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府规〔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日

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不含武鸣区)、开发区(不含广西—东盟开发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于本办法。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

(一)国有划拨土地综合成本是指本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平均土地成本费用。

(二)国有划拨土地实际成本是指单一划拨项目用地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土地成本费用。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自谋职业补助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报批费、配套小学建设资金及相关费用等。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综合成本标准: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为92万元/亩;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为73万元/亩。

五、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划拨土地的,依据项目用地位置和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为综合成本的100%。

(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非经营性教育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为综合成本的90%;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教育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为综合成本的100%。

(三)公用设施用地(供电、供水、邮政等)为综合成本的80%。

(四)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为综合成本的75%。

(五)交通运输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位于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为综合成本的60%;位于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为综合成本的40%。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超过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成本收取价款。

六、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项目用地的实际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一)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含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教育用地(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多元普惠幼儿园、盲校、聋哑学校、智力障碍者学校)、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福利院、养老院及孤儿院)、交通运输用地[公路(不含其服务设施)、铁路用地、轨道交通设施、城镇村道路、街巷、公交场站]、公园与绿地用地、公共水系湖泊、公用设施用地(市政综合维护基地、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农转用后,划拨的农民产业用地、宅基地、回建用地。

七、前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属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按综合成本的100%计收。

八、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项目具体情况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一)2012年2月1日前已完成征地补偿结算且用地单位预缴征地款项达到补偿结算100%的项目,按原实际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2012年2月1日前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且用地单位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款的项目,此前已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对应的征地面积按原实际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三)2012年2月1日前取得项目立项批复、规划定点,但原市国土资源局尚未下达征地预公告并委托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按综合成本计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九、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取得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综合成本和价款标准。

十、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及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