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14)20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洪财行(2015)2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洪财行(2014)27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洪财行(2016)18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洪财行(2018)20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财行(201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