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综(201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财法〔202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水利厅、省残联:
为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们已转发该《
通知》。近日,部分县市反映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实行时间不明确,为提高政策的操作性,经请示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通知》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政策实行时间为该文的发文之日(即2014年12月23日)起。为便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免征企业仍须于每年5月份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当地残联部门,共同核实免征企业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既要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要防止假冒情况的发生。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