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 2020年8月13日)规定,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