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财税〔2006〕69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3〕10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矿区)全部参照四等矿山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6元/吨。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