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9)《土地调查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政策规定

(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

(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5)《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6)《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办发〔2017〕55号);

(7)《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

(8)《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示范工作的函》;

(9)《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2017);

(10)《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赣国土调查办发〔2018〕8号);

(1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

(1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1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5号);

(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

(15)《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0〕21号)。

3.标准规范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

(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5)《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

(6)《国土资源数据库数据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7)《林业资源分类代码与森林类型》(GB/T 14721);

(8)《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9)《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二、萍乡市自然资源基本状况

(一)地理位置

萍乡市位于江西省西部,东与本省宜春市、南与吉安市、西与湖南省株洲市、北与湖南省浏阳市接壤。萍乡乃古之吴楚咽喉,今之赣西明珠,是中国近代工业起始最早的城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商贸繁荣,已成为江西重要工业城市之一,下辖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安源区、湘东区,全市土地面积3830.42Km2,人口192.50万。

(二)自然资源现状

全市林业用地占国土面积三分之二,森林面积24.9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7.25%,活立木蓄积量1027.1万立方米。全市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10个,其中湘东区3个,芦溪县3个,上栗县2个,莲花县2个。

萍乡人文荟萃,风景名胜众多,主要的自然保护地27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地4处,省级自然保护地4处,国家级森林公园2处,省级森林公园12处,国家级湿地公园2处,省级湿地公园3处。

萍乡市境内有袁水、草水、栗水、萍水、禾水等5条主要河流,控制流域面积3877.5平方公里。有各类水库217座,总有效库容3.3亿立方米。

萍乡市发现矿产46种,其中在省内具优势的矿种有煤、水泥用灰岩和粉石英,发现矿产地293处,按保有资源储量划分:中型7处,小型85处,另有矿点165处,矿化点36处。

(三)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现状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为基本单元,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专项调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资料,采用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等情况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调查依据。地籍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调查、调查成果核实、调查成果编制、成果检查入库等。

1.土地调查现状。目前全市已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初步掌握了主要自然资源类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2.自然资源登记情况。目前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林权等的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完成了安源国家森林公园和碧湖潭国家森林公园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示范项目。

(四)工作实施基础

1.调查工作基础

以现有不动产登记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推进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组织工作基础

为确保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开展,全市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立萍乡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力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宣传工作基础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了重点宣传和舆论引导,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县级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县级政府及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三)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各县级人民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主要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市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县级政府及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县级政府及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局、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市属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属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市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县级人民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人民政府及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由国家、省级直接办理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四、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一)技术路线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建设、登簿发证等阶段,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

2.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2)收集相关资料;

(3)确定技术单位;

(4)制作工作底图;

(5)预划登记单元;

(6)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7)开展内外业调查核实、确认;

(8)建立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

(9)公告、登记、颁证;

(10)验收总结。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2023年底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2月底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制定各级负责登记的全市自然资源清单目录。各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逐步开展其余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其余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市级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全市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覆盖。

六、责任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市、县(区)分级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源区、湘东区、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经开区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所在政府(管委会)主导完成,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纳入芦溪县范围一并开展。

(一)市级相关部门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省政府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审核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及县级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确认,争议调处工作。建设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市级自然资源登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3.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市水利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草原(草地)、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市林业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县级

1.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2.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由国家、省、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级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技术支撑。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做好技术培训,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成立市级专家咨询组和技术指导组,对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

(三)建立工作制度。一是联络员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调度通报制度。市、县两级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实行进度月(季)报制,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月(季)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工作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地进度、质量进行核查,对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三是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技术协作单位,确保公平公正。四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自然资源,县级政府要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五是质量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四)保障经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做好宣传。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解表

2.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计划表

3.萍乡市主要自然资源目录

附件1

 

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

责任分解表

 

工作阶段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全阶段

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收集资料、编制实施方案、培训、宣传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编办、发改、民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统计、林业、文广新、司法等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调查阶段

开展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的调查及核实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数据库建设阶段

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成果应用阶段

登记成果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公告、登簿、发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验收和总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2

 

萍乡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进度计划表

 

工作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时间计划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及以后

全阶段

配合国家、省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准备启动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收集资料,编制工作方案,预划登记单元

 




组织实施阶段

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和登记发证,建立数据库


 



全面覆盖阶段

启动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附件3

 

萍乡市主要自然资源目录

 

自然资源类型

名称

级别

坐落

国有林场

萍乡市五峰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湘东区

萍乡市源湴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湘东区

萍乡市小坑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湘东区

萍乡市玉女峰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芦溪县

萍乡市南坑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芦溪县

萍乡市大安生态公益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芦溪县

上栗县青溪营林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上栗县

上栗县鸡冠营林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上栗县

莲花县玉壶山生态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莲花县

莲花县高天岩生态林场

国有公益型生态林场

莲花县

自然保护地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

芦溪县

杨岐山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

上栗县

武功山地质公园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

芦溪县

杨岐山地质公园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

上栗县

玉壶山风景名胜区

省级自然保护地

莲花县

高天岩自然保护区

省级自然保护地

莲花县

羊狮幕自然保护区

省级自然保护地

芦溪县

玉湖公园

省级自然保护地

上栗县

安源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

安源区、上栗县

碧湖潭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

湘东区、芦溪县

仙峰岩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安源区

风龙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安源区

小金山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安源区

芦溪狮山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芦溪县

三尖峰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芦溪县

十八湾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芦溪县

银凤岭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芦溪县

鸡冠山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上栗县

李畋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上栗县

寒山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莲花县

玉壶山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莲花县

自然保护地

湖仙山省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莲花县

江西莲花莲江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级湿地公园

莲花县

江西山口岩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级湿地公园

芦溪县

玉湖省级湿地公园

省级湿地公园

上栗县

萍乡南岗口省级湿地公园

省级湿地公园

湘东区

上栗枣木湖省级湿地公园

省级湿地公园

上栗县

水流

袁水

赣江水系

芦溪县

草水

湘江水系

湘东区

栗水

湘江水系

上栗县

萍水

湘江水系

安源区、上栗县等

禾水

赣江水系

莲花县

山口岩水库

大(2)型水库

芦溪县

锅底潭水库

中型水库

芦溪县

坪村水库

中型水库

芦溪县

枣木水库

中型水库

上栗县

楼梯磴水库

中型水库

莲花县

枫林水库

中型水库

上栗县

河江水库

中型水库

莲花县

寒山水库

中型水库

莲花县

矿产

/

各县区

水泥用灰岩

/

各县区

粉石英

/

各县区

/

各县区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5-31 有效范围: 江西 萍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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