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31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34号
)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牢固树立“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现行税法,不得擅自出台或执行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杜绝违规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请各地结合省局前一阶段部署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对照总局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于4月25日前将清理后的结果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所得税管理处)。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