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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8〕725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销售废旧物资停止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增值税适用税率恢复征税。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抓紧时间,及时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再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代征增值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有关缴库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19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与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时取得联系,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终止相关委托代征协议,收缴有关代征凭证、税票、手册及证书等,并做好督促监控,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发生代征增值税行为,省局将通过系统进行监控考核。

三、《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十一条有关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