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
文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文件下发后,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已销售并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