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电业局下属各变电站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2〕112号)悉,根据调查核实,变电站的主变室、主控楼、开关室、电缆层等变电设施设备用地和变电站的通讯室、备品备件室、生活间、候班室、保安室等建筑物用地以及户外型变电站内的安全用地等构成变电站用地的主要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意变电站的上述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