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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政三〔20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省级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法〔2002〕2号)要求,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闽税政三〔1990〕53号)修改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三〔2001〕3号文规定执行,即:(一)凡在市内(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二、关于冷冻厂向客户收取冷冻储藏费开具的发货票贴花问题。对货物进行冷冻储蓄,是储藏的一种形式,对货物进行冷冻处理,是为达到使货物更好地仓储保管的目的。因此,其所开具的发货票并视同合同使用的,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贴花。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5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1〕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文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市区(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交退库地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印花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