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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字第0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