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闽地税征〔1997〕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最近,不少地方发现旅游、广告等企业未经批准跨县、市使用发票,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为加强全省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境内跨县、市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限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内开具。个别企业单位需要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必须提出申请,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跨县、市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省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各用票单位应将需盖章的发票送县、市税务机关登记并签注意见后,将发票送省局征管处盖章。
三、跨县、市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开票的场所明显处悬挂"跨县、市使用发票证",亮证开票。"跨县、市使用发票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发。
四、跨县、市使用的发票,必须按规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开具,不得超规定的范围开具。开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单位,要建立专门帐册、专人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核销等情况。
六、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其他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各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