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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8〕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云国税发[1999]181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云国税函[2005]308号两个文件。对猪、牛、羊等畜产品(包括活畜和鲜肉,以下简称“畜产品”)增值税的征管,不再实行委托定点屠宰场代征税款的征收办法。 各地应加强对经营畜产品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畜产品的,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账务不健全的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的实行按次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