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的公告》规定,自 2014 年4月28日起 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以下简称19号公告)要求,现将我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经过征求部分州市局意见,对我省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范围扩大为“除《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不包括: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连续12个月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累计超过一千万元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