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12〕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近接部分基层地税机关和企业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其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均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