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05.07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为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纳关系、落实
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预缴申报方式。预缴申报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进行。
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默认为查账征收方式,对于查账征收企业,不再单独进行征收方式鉴定。新增纳税人在征收方式确定前,暂按查账征收方式办理预缴申报;其他纳税人当年征收方式尚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申报预缴。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应依法进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送达纳税人,由纳税人据以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录入税收征管软件,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3.查账征收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所得税。对于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计算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划分预缴申报期限。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分季预缴;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分月预缴。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预缴申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规范预缴申报程序。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主要包括两个环节: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和预缴税款。
1.不论征收方式,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均应包括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按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其中,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见附件1),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见附件2)。纳税人的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厅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纳税人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后,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预缴
企业所得税税款。经核准延期办理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税法规定的特殊困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批准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审批决定的当天缴纳税款。非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外,在发票供应环节,不再预征
企业所得税。其中,纳税人申请领购或者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以前纳税期申报的
企业所得税是否缴纳。对未及时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暂时停止供应发票,待其按规定纳税后,恢复供应发票。
四、落实各项税收优惠。纳税人在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依法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享受特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其中:
1.对“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可在预缴申报时实行加速折旧。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可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行次填报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直接享受20%的税率优惠和减半征税政策,无须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超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并在当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补税。
3.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可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行次填报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直接享受20%的税率优惠,无须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超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20%的税率优惠,并在当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补税。
4.对定期定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相应调整其核定税额,据以办理预缴申报。
五、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审核分析,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预缴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的预缴申报方式是否正确,预缴申报时间是否合规,预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预缴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预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一次性补正。纳税人拒不补正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纳税人,是指
企业所得税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七、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处理。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