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3 晋税流发〔1994〕第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1、各地接文后应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工副业及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进行一次清理,《
通知
》第一条规定列为运营业务范围的收入由铁道部汇总缴纳外,对铁道部各直属铁路同的非运营业务即工付业(参见附表)取得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
2、地方铁路系统运营业务范围参照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执行。地方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和非运营业务收入应纳的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3、为便于各地征收管理,凡示列入运营业务范围及工副业范围的可视为多种经营业务,按其所属税种税目分别征收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
附件:1、铁路工副业经营业务具体范围(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