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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27 晋地税所字〔1995〕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根据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鉴定为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于预征时统一执行33%的税率,年终汇算清缴期内,应按核实后的收入总额和核定的纯益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确定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二、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是我省企业所得税的一项征管措施,不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所以,实施“鉴定办法”后,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