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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 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 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1 晋地税所字〔199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就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八条“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