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代收暂行办法
2012.04.25 州工发〔2012〕11号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以及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工发[2007]2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湘西自治州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和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含临时工人工资),并按照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或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若申报不实,主管地税机关将按工程实际完成额的1.2‰核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
第四条各类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和个人应在税款申报缴纳期内同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对未能及时申报缴纳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建安发票征收税款的同时,按建安工程结算额的1.2‰代收工会经费,工程竣工后进行清算。
第五条承接投资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并由承接人独立完成,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在开具建安发票时免予代收工会经费。
第六条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除按规定上缴上级工会外,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活动、农民工帮扶维权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