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25 鄂国税发〔1999〕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湖北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已经全省
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种类: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一)已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二)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四)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七)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八)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一)、(二)、(四)、(六)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除手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外,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的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装订时,必须使用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整本报送,当月未用完的,应整本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及时返还给纳税人,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剪角作废。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除实行计算机交叉稽核的地区应全部申报外,其他地区的纳税人按《湖北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划分甲、乙、丙三种类型,实施分类申报:
一、甲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可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自行保管,以备国税机关稽查。
二、乙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除应报送甲类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当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三、丙类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除应报送甲类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外,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当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的一级、二级稽核后,由主管国税机关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第五条 纳税申报受理: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纳税申报规定的,按规定签收。
二、加强
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首先应就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静态稽核,凡申报表符合逻辑,正确适用税率,数据计算准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稽核不符合规定或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要求其在规定限期内重新申报。
(三)纳税人申报的各种抵扣凭证,经主管国税机关稽核,票面规范的,只能加盖“已申报抵扣”的戳记,一律不得加盖“已核已扣”戳记。
第六条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 纳税人采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分类清单》由纳税人向主管辖税机关报领购。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省国家税务局过去所作出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