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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1                                    晋财预字〔199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

  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