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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6.11 湘国税函〔2002〕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省局补充内容第四条作废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省局补充内容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市经营的,如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报市、州局审批;在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报省局审批。

二、加油站无论是否汇总纳税,均必须按本令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并在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本令第十条的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将软件开发完成后,另行布置。

四、本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如油票等)的征税问题,为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财务核算,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财务核算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一)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即作销售收入的,如购油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预售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油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的,预售单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二)预售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不作销售,而是根据加油卡、加油凭证回笼纪录作销售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只能向购油单位开具收款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预售单位应对购油单位购买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情况,以及购油单位的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回笼情况,按每个购油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预售单位应根据购油单位的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回笼纪录,分别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油单位系一般纳税人的)或普通发票。

3.预售单位应根据加油卡、加油凭证回笼纪录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三)预售单位无论是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作销售,还是根据加油卡、加油凭证回笼情况作销售,凡预售单位准许其联营的加油站凭其发售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的,接受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联营加油站,应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并按规定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令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