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内,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当日;如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转让承受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再按以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