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恩施州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直有关部门、各州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5】37号),我们修订了《恩施州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恩施州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审计局 恩施州国资委
2015年12月25日
恩施州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恩施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出资企业是指由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州人民政府授权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州直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州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州财政局是州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主体,负责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并监督其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标准上交:
(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作为上交利润基数,上交利润比例为20%-30%(具体上交利润比例预算年度确定);
(二)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收益,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全额上交;
(四)清算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份应享受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州出资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根据解缴收益事项分类填写“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和附送文件,经预算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州财政局申报。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须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
(二)国有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益,附送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分红派息日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附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已获得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一次或分次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益,附送企业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财产分配裁定书,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能够确认经济事项发生的相关资料,在收入确定后1个月内申报。
第七条 州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审核报送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核定缴款金额、时间,并对州出资企业开具“恩施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缴款书”。预算单位根据州财政局核定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州出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
第八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州出资企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州级国库。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意识,加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
(一)加强州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其履行出资职责的企业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要求企业对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二)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管理。州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挂牌交易。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等单位持有的州出资企业以及州人民政府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扣除经认定的相关费用支出和清偿债务后的净收入应及时缴入州级国库。
(三)加强国有产(股)权清算收益管理。州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清算,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等单位持有的州出资企业以及州人民政府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产(股)权的清算收益应及时缴入州级国库。
(四)严格审批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减免。州出资企业因国家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经企业申请,预算单位审核,州财政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免。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条 州审计局依法对州直有关部门、机构和州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州财政局可组织对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查账征收、汇算清缴;预算单位应将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薪挂钩。
第十一条 对州出资企业、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将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组织征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审计局、恩施州国资委印发的《恩施州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恩施州财企发【2011】1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