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
长政办发〔2012〕18号
)等规定,我市将全面应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技术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进行处理,严格实行以机控税。对纳税人申报交易价格低于评税系统对应的同一住宅小区同类房屋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评税系统依法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二、我市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从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个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房产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三、转让存量房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现行税收政策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受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异议处理,并提供证据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并确定计税依据;对税务机关复核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书面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其认定结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
五、长沙市内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直属局设以下三个涉税事项办理窗口:
(一)长沙市房产局房屋交易大楼三楼(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
(二)长沙市二手房交易中心(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196号)。
(三)长沙市政府二办公楼市政务大厅(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
六、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分别由所辖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涉税事项办理窗口分别如下:
(一)望城区房产政务大厅二楼(高塘岭大道联城国际C1栋201)。
(二)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长沙县星沙东升路49号)。
(三)浏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与三环路交界处)。
七、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时,应向地税部门办税窗口提供房地产交易相关涉税资料。有关具体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内容可向地税窗口咨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