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5.14 晋地税农发〔200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园等单位占用国有耕地和林地征收
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并地税农发[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太原市森林公园和太原市果树场确定的
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对占用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
耕地占用税,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